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和举报防火期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坚决杜绝违法野外用火等行为,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元江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奖励时间
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6月15日,对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和森林草原火案的人员进行奖励。
二、举报范围
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草原和距离林地边缘200米范围的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三)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四)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五)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甘蔗地、烧田埂、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及内容
(一)举报方式。直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119,0877-6011212。也可到属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举报,或拨打属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电话。
(二)举报内容。举报人采取拍照方式留存现场证据,举报时应向举报受理单位提供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信息。
四、适用奖励的情形及标准
(一)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并提供线索(时间、地点及现场图片),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50元;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并提供直接线索(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等),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200元。
(二)提供破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查破案件的,按照刑事责任一般、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案件分类,分别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
(三)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准。举报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不同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一)具有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用火行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已经被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举报的线索核查不属实的;
(四)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经过相关单位和机构审批野外用火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二)由违法用火行为发生地所属乡镇(街道)负责先行兑现。
(三)对举报人所举报违法用火行为一经查实的,相关乡镇(街道)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联系举报人办理奖励领取手续,逾期不来办理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
(四)对举报火灾案件的,在提供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森防指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
(五)举报奖励资金待全年防火期终了,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向县人民政府据实申报,再拨付至涉及相关乡镇(街道)。
七、责任追究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森林火案和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对举报的情况和资料实行专人、专案、专卷管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信息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元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