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川辖区实际,现对进一步规范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三轮低速电动车是指在江川区范围内使用的不符合注册登记的电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四轮电动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购买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目录、具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三、四轮车,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并按期进行检验。未经注册登记、未按期进行检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不具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不符合注册登记的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实行编号备案管理。
四、编号备案管理事项安排 (一)办理时间及地点:详见附件1。 (二)办理时需提交的材料:提供车主身份证、车辆购买发票、合格证,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车主需持本人身份证,并到办理地点签订承诺书后,予以办理。
五、对于未参与编号备案管理的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扣留车辆,车主能够提供《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依法处罚后返还车辆;不能提供《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进行报废处理。
六、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对三、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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