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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实施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现将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申请审查程序详细列于下文。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一)村民申请。村民有建房需且求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
(二)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民委员会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四)乡镇受理审核。
审核部门:乡镇政府设立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窗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负责审查。
需要审核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特别注意: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用地的申请,由乡镇部门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乡镇政府审批。根据上一环节多部门的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注: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六)县级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台账,及时归档保存有关审批资料,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和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
(七)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八)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九)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符合申请的条件:
1、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要求;
2、户籍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村民已达到法定分户年龄的;
4、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仍有祖屋;
5、其他未明确的对象,可按相关程序由村委会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予以批准。
不符合申请的条件:
1、户籍不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祖屋的;
2、土地不符合规划的;
3、曾经出卖、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住宅的;
4、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的或已将宅基地纳入评估补偿的。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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