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接李某报警称,其前男友普某将自己的多条隐私视频发布至互联网平台,对本人造成巨大名誉损害和精神压力。 经查,普某与李某恋爱关系破裂,出于泄愤和报复,将两人在恋爱期间用手机拍摄的多条隐私视频,恶意在网络平台发布。普某被抓获归案后,对其利用网络平台对李某进行恶意侮辱的网络暴力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普某因涉嫌侮辱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来源:云南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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