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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澄江市公安局九村派出所查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缴获电鱼设备1套
3月29日,九村派出所民警为生态环境保驾巡逻至辖区七江电站时,发现一男一女两人在江里正在使用自制电鱼设备进行电鱼,民警见状立即前往制止,并将两人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据犯罪嫌疑人汪某与肖某某交代,两人为了捕鱼,携带电鱼设备到七江电站进行非法电鱼。目前,两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已被澄江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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