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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9日,张某某因涉嫌失火罪,被新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赔偿植被恢复费28299.62元。
2023年5月7日,在新平水塘做生意的张某某为了庆祝自己新店开业,便购买了6箱礼花和12卷纸炮,于当天12时许在新开业门店门口进行燃放,因新店背后临近山林,且5月份天干物燥,在燃放庆祝过程中,烟花爆竹火焰四处飞溅,引燃了房子背后的山林。山林着火后,张某某一边报警求助,一边自行灭火,但因五月风大,火势快速蔓延,经过消防救援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一天的扑灭,山火才逐渐被控制。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经测量,张某某因个人原因引起的山林火灾过火面积达308.5亩,随后新平县公安局对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2024年1月19日,新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赔偿植被恢复费28299.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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