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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板] 注意!发现“扫黄打非”线索快举报,最高奖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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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2
发表于 2023-9-19 10: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2019年7月1日,《云南省“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正式颁布并执行,根据奖励办法最高个案奖励金可达30万! 


据了解,新办法增加了对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的举报范围。详细规定了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或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其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等。



奖励范围

1、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

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⑤宣扬邪教、迷信的。

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⑦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⑩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4、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


5、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


6、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


7、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8、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


9、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10、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


1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其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


12、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


13、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


14、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


15、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


16、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行为。


提 醒

根据《奖励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的举报奖励范围:


“扫黄打非”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侵权盗版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


案件侦办中犯罪嫌疑人为立功、减刑或受从轻处理的举报。


主动以利益引诱、教唆他人实施非法活动的举报。


以举报为幌子,同时对举报对象实施敲诈勒索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奖励标准

1、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含网上网下),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核实经营额(违法所得)的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个案奖励金不超过30万元);不能核实经营额(违法所得)或经营额低于5万元的,视案件情况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2、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10%以内予以奖励;如未能形成罚没款,可按没收设备依法拍卖所得的5%以内予以奖励(上述个案奖励金均不超过30万元);经核算,奖励金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标准予以奖励。


3、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照每条生产线10万元至20万元予以奖励;举报正规光盘生产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光盘,按照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集成刻录生产盗版光盘的,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4、举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违禁内容以及其他校园欺凌、自杀自残、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站、客户端以及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举报对象被依法处理,或有害信息被删除后,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每条线索给予1万元至5万元奖励。


5、举报新闻敲诈、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擅自设立或者伪造、假冒出版单位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


6、举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许可证书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本条第五项执行。


7、举报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入境的;举报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关信息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形成行政处罚,或形成刑事案件并顺利结案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8、举报反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内容存在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形成行政处罚,或形成刑事案件并顺利结案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9、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黄”涉“非”问题和线索,并对妥善处置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10、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被列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经云南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批准,奖励金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上限。


11、一人向不同的“扫黄打非”部门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由各级“扫黄打非”部门确定奖励金额后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额平均分配。


举报方式

云南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0871)64199734

举报邮箱:ynshdfb@163.com


来源:云南网(ID:yunnancn)综合自云南法制报、云南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林欣妮

审核:李继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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