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高古楼

  论坛   文明玉溪   华宁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返回列表
查看: 6209|回复: 0

[文明创建] 华宁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复制链接]

731

主题

985

帖子

5226

积分

UID
542948
最后登录
2023-11-27
发表于 2023-8-3 00: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你们作为孩子的父母,未能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现向你们发出《家庭教育令》。”近日,华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时,发现两名被告人的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遂依法向两名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据悉,这是华宁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据介绍,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系未成年人,为了逞哥们义气,受他人邀约参与打架斗殴。经华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两名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对两名被告人判处缓刑。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在两名被告人出现不良行为时,两名被告人的监护人均未能尽职尽责履行监护职责,遂向两名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该份《家庭教育令》责令两名被告人的监护人要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积极与孩子交流沟通,给予孩子必要的关爱。同时,在孩子未成年之前,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监管,引导教育孩子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辨别是非对错的能力,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严慈相济,采用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等方式方法教育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本案两名被告人的监护人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和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记者 黄思敏)


来源:玉溪日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44 | ?????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