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红塔供电局关于玉溪市红塔区用户占用电网资源、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进行销户的公告
近期,南方电网云南玉溪红塔供电局在开展客户侧安全用电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管辖范围内部分用户存在长期停用、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等影响正常供电秩序、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况。经向玉溪市红塔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拟在公告到期后对存在下述情况的用电客户中止供电,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长期停用占用电网资源的用电客户(明细见附件1)。经玉溪红塔供电局核查,现有宋文祥、张海珍等6家用电客户,因长期未用电且未办理延期或销户手续等原因,部分客户设备长期缺乏运维管理,对电网运行及供用电安全带来风险。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中止供电。”第三十三条“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中止供其用电。用户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的规定,有需要恢复用电的用户,请于公告之日起31天内联系所在片区供电所办理销户手续,公告到期仍未用电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用户,玉溪红塔供电局将进行销户并中止供电。
二、用电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的用电客户(明细见附件2),现有右所18组、玉溪市天明有限公司2家用电客户,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玉溪红塔供电局已对客户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截止公告发布之日,上述用户未完成整改,对电网运行及供用电安全带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用电检查确认有下列危害供用电安全情形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处理,并报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中止供电:(一)电力用户的线路和设备存在安全用电重大隐患,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第(二)项电力用户的不安全用电行为可能导致线路跳闸的;第(三)项修建构筑物、建筑物,种植高杆植物,开山炸石等直接威胁输电线路安全的。”的规定,上述用户请于公告之日起31天内完成隐患整改,并联系所在片区供电所进行验收,公告到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用户,玉溪红塔供电局将中止供电。若因此部分用户的隐患引发玉溪红塔供电局管辖的10千伏供电线路跳闸,玉溪红塔供电局将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供电企业对外停电,用户应按供电企业对外停电时间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供电企业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的规定进行追偿。
特此公告。 玉溪红塔供电局 2023年4月13日 附件: 1.玉溪红塔供电局专变占用电网资源用户台账
附件1.玉溪红塔供电局专变占用电网资源用户台账.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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