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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刘官营上白龙路口,电动车被无接触别倒的帖子,我又学习了一些交通法规。
首先,无接触也是交通事故。从交通事故的定义看,并没有强调必须“接触”才是交通事故,“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其次,让右原则不是最高指示,满足一定前提才遵循让右原则。
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条款没有明确说明优先级别。网上搜到的一种解释: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一个普通条款。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一个特别条款,特别条款应当优先适用。如图:
最后,放几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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