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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2月22日看到健身房教练发布的健身房闭店消息后,一直未开放!直至今日有朋友说起位于极中心负一楼星*健身房关门已有很多会员向12315发起投诉,可状告有门无路,工作人员就一句话,说老板没钱偿还!是否这样的哑巴亏就该由作为消费者的老百姓自己承担?想求助鼓楼警长,能否帮助消费者侦查一下星*健身房的实际情况,并为老百姓讨个说法?
近年来,玉溪健身房倒闭跑路的事已经屡见不鲜,每一个跑路的健身房背后,都有着非常多的消费者,小的健身房有成百上千的会员,大的健身房连锁,会员数量甚至会以万为单位,很多消费者都预存了会费、私教课费,健身房倒闭后,消费者维权非常困难。希望有关部门能为消费者发声维权!
(下文转载至杨*雄律师)
“消费者到健身房办理会员资格并且缴纳会费,有些还会购买一定的私教课,双方形成“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健身房提供服务,消费者享受服务,健身房提供的服务包括提供健身场所、健身项目等。
一般的健身房,在消费者缴纳会费后,会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有一些健身房,在收取会费后,会出具一份收据。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健身房在倒闭后,首先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向各个消费者退还相应的费用。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于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要求健身房退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健身房倒闭跑路的,已经无法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一下,要想得到法律的支持,首先需要保留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例如支付会费、私教课费时,保留了支付凭证。
笔者曾经接触过一些健身房,以健身为名实施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立案标准,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举个例子,某健身房根本没有打算长期服务,只是想吸收一定的会员费用后关门跑路,最后通过收取会费等方式获得巨额款项,该情形就触犯合同诈骗罪。
案例:(2021)辽02刑终194号,被告与236名被害人签订了健身房年卡、月卡等协议,共收取100多万元款项,后查证被告没有能力经营健身房,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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