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在维护社区文明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损坏消防设施、充电桩、指示牌、健身器材等社区公用设施设备;
(二)在社区内乱停乱放车辆,占用绿地、他人车位或车库门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通道或者妨碍其他车辆、人员通行;
(三)饲养宠物,不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免疫,干扰他人生活,遗弃、虐待宠物;出户遛犬不使用束犬链(绳)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装修装饰房屋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五)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晾晒衣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