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审核流程,《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从10月24日至11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从设立条件、就从业人员、注册资金与收费标准、培训场所面积、培训内容、审核登记等12方面进行规定。其中明确,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场所。
该指引所称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依法依规设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从事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创新发明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质、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同时,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应含有“培训”两字,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规定进行更名。
从业人员方面,明确了基本要求,其中,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人员配备上,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学、教研队伍。其中,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数量不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场地设施方面,举办者必须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
培训机构使用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单独培训场所(不含2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总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单独培训场所(不含2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教学用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使用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注册资金与收费标准方面,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不少于30万元。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接受预收费监管,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培训内容方面,培训机构应当发布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应包括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应当报属地县级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要求,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科技类培训之名开展学科类培训。
培训材料须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培训材料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并报属地县级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所有培训材料应当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此外,本指引施行之日前取得的尚在有效期的办学许可证继续有效。办学许可证到期的需立即向所在地县级科技行政部门重新申请设立登记,未申请设立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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