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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 噪音扰民,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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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5
发表于 2022-5-6 23:29: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噪扰民时间规定

1、类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类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22点或次早6点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污染。

2、如果您所处的地出现了在这些范畴之内的为就是扰民。根据国家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

3、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扰他正常活、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包括了业噪声污染、建设施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活噪声污染,我们着重介绍社会活噪声污染。

三、法律责任

第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播喇叭;

()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响器材,产扰周围活环境的过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六条和第四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扰周围居民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九条违反本法第四三条第款、第四四条第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四条第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使前款规定的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有权要求加害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由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可以向民法院起诉。当事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员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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