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中内容是:二审中,原告提交其从网上下载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承诺,证明:该公司承诺“话费误差,双倍返还”。经质证,中国移动红塔区分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不是其公司作出的承诺,不产生拘束力。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但不影响对中国移动红塔区分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 以上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内容是不是证明了玉溪移动红塔区分公司在法院当庭否认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于2004向全国客户提出的“话费误差,双倍返还”的郑重承诺?(玉溪移动不承认有这么一回事)。而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原告我从网上下载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对社会的承诺“话费误差,双倍返还”是真实存在的?也就是说玉溪移动也有履行“话费误差,双倍返还”这个承诺的义务。但是玉溪移动红塔区分公司当着法官的面当庭否认欺骗消费者,而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不觉得玉溪移动红塔区分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而维持一审原判,不判被告的惩罚性赔偿?我没读过书,大伙帮分析下是不是这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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