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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9日上午,红塔交警北片区中队在北城街道玉丰路与爱民街岔口,堵获一女性骑行轻便摩托车未戴头盔,盘查发现其还涉嫌多项交通违法行为,含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等。其中,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属于处罚较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这种行为会被扣留驾驶证,记12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点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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