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 你所反映的问题系交通事故涉案车辆扣留保管情况,经交警支队向交警大队了解,均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涉案财务管理工作。
公安交管部门对涉案车辆扣留、放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和《涉案车辆放行条》(放行条分:存档联和当事人联),放行条上详细填写了:车辆扣留、放行起止时间,以及“在期限内领取车辆的,不予收取停车费用,超过期限未领取机动车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承办民警××等告知字样,并进行口头告知。
当事人凭放行条到保管企业取车,在法定扣留时限内的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你的车因交通事故收集证据扣留,30天内是不产生停车费用的;如产生其它如施救费用等,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即可取出车辆。
请网友与保管企业及时对接,询问收取的是什么费用,确定有无按照相关要求收取。如发现乱收停车费等问题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价部门(发改委)举报。
法规小贴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涉案财物委托保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扣留涉案财物(涉案车辆)法定扣留时限内的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超过法定扣留时限的保管费由保管企业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所有人或当事人收取,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对交通事故中肇事车的施救费用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法定扣留时限是指: 1、当事人因交通违法被交警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的涉案财物(车辆),当事人须按照交警部门开具的法律文书15天(含15天)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不收取停车费;
2、交通事故中扣留的涉案财物,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在法定期限(一般为30天)内扣留的不收取停车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