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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13时3分,高古楼网站一网友通过站内信向古楼警长反映:又不会过路了,紫玉(艺)路,现场照一张……这是该网友自4月17日、4月20日之后,第三次向古楼警长反映违停问题,我们每次都有处理结果反馈。
13时22分,古楼警长将信息转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交警大队。
16时30分,交警直属大队向古楼警长反馈:被举报车辆已贴提示单并由车主移走,白色奔驰3月内有违法,已开具违停告知单。
车辆违停属于一种交通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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