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律师是维护私权利的自由职业者,体制上存在的天然差别使得二者在本质上成为“两个不同的职业”。由于二者职业角色和利益追求的不同,决定了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发生思维碰撞和冲突亦在所难免。
具体来说,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的差异和碰撞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思维方式的碰撞。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思维方式以“权利义务主线+价值判断”为主线,呈现多向性、复合性的特点,在诉讼活动及裁判中,注重听取双方意见,统筹考虑双方的可接受度,进行利益衡量,确保纠纷解决的稳妥性、法律规则的正确理解适用。而律师是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者,思维方式以“形式上的公正+当事人利益”为主线,呈现单向性、功利性的特点,其为了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存在趋利避害的心理,在各项诉讼活动不违法的底线下,会尽力追求胜诉,避免败诉。
其二,思维方法的碰撞,主要是在推理论证、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上存在冲突。法官的推理论证遵循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要求,依赖法律规定(大前提),比照分析具体案件(小前提),进而得出最终的结论。法官的推理论证思路是一种演绎推理,即由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特殊,通过理由推出结论,其更加符合法律思维的要求。而律师代理案件,大多遵循类比推理的形式,即在查找相似案件裁判结果的基础上,得出相应的心理预期和裁判预期,进而再去寻找事实理由、进行推理判断,体现了“预设结论寻找理由”的特点,与法官思维存在明显冲突,甚至是完全相反的一种模式。法官一般遵循目的性、体系化的思路,寻找案件所涉最紧密的法律规定,辅之以裁判效果的考量。而律师遵循功利性、片段化的思路,寻找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法律规定,来攻击对方的抗辩和法官的询问。特别是在法律规范存在疏漏或冲突时,法律发现和法律解释变得异常困难,寻求共识也往往难以达成,法官和律师因此而引发的分歧便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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