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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起云南向伴侣隐瞒艾滋病将被追究刑责

近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明确
云南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将防艾知识和性健康知识等纳入学校教育课程设置、考试内容和学分管理,保证必要课时。
云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体检服务包。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居民,婚前应当进行免费艾滋病筛查检测。
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
......

条例亮点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 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感染者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 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首次提出,在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拒绝将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的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有权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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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源于@人民网 微博评论区
云南新规与现行法律条例冲突?
针对新规, 有网友提出,《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感染者或者病人不向配偶或者性伴侣告知艾滋病病情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向配偶或者性伴侣告知病情的规定,与国务院制定《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相冲突。
国务院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按该条规定,医疗机构首先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只有在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病情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可以向患者近亲属说明病情。该条没有规定,患者没有“不能”或者“不宜”的情形,医疗机构可以首先向患者近亲属告知病情。对于艾滋病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按该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首先应当告知艾滋病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本人,只有在不能或者不宜告知艾滋病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本人的情况下,才能告知艾滋病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近亲属。
光明网时评频道发表《隐瞒艾滋病“入刑”:地方立法的目的正当不可僭越上位法框架》,文章提出,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涉及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限。《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隐瞒艾滋病入刑的条文,于法无据,违背了上位法的框架。
该文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传播法硕士研究生杨柳提出,针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我国目前在《刑法》中主要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传播性病罪加以惩处。其中,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均为结果犯,只有当对方实际感染上艾滋病或因艾滋病而死亡才能适用这两个罪名。而传播性病罪则属于行为犯,只有在明知感染严重性病并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才能定罪。
杨柳认为,《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表述的“不及时告知”便将被追究刑责,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不及时告知”,意味着将未发生性行为,甚至对方没有因性行为感染艾滋病的情形均纳入刑责纠处的范畴,实际上将其视为危险犯,即只需要具备客观危险状态而不用发生实行行为或实害结果。而《刑法》中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传播性病罪并不属于此处所说的危险犯。
杨柳认为,近些年来,舆论有声音呼吁《刑法》应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其中的观点就认为为了加大打击力度,“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应界定为危险犯,不论是否发生感染后果都应定罪处罚。而《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实则为理论上“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的“落地”。但僭越上位法的法律创新不正当地扩大了社会大众的义务,不应得到支持。
对此,新闻君采访到了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静律师。对于第一点冲突,她认为,国务院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HIV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其落脚点在于“公开”患者的信息,如果医疗机构将患者患病信息告知了其配偶,显然不属于“公开”患者患病信息的情况。
第二点冲突在她看来,在《艾滋病防治条例》第42条规定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同时,并没有明文禁止医疗机构不得将患者患病信息告知其配偶,相反却在《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第2项规定,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当将其患病的信息告诉其性伴侣。因此,就此项规定来看,患者本人有将疾病信息告知其性伴侣的义务,其性伴侣有知悉其性伙伴患有艾滋病信息的权利。如果患者本人没有告知其性伴侣,则侵犯了其性伴侣的知情权。如果医疗机构告知了其性伴侣,虽然表面上看是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实际上由于该行为旨在保护其性伴侣的知情权,且患者患病的信息传播范围又严格地限制在其性伴侣的范围内。因此,医疗机构的告知行为实际上是对患者侵犯其性伴侣知情权的弥补,对于防止艾滋病的播散,保护公民免受艾滋病的侵扰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不能认定医疗机构侵犯感染者和病人的隐私权。
对于疑违背《立法法》她认为,该文的观点存在理解片面、断章取义的问题。五十七条并没有规定“隐瞒艾滋病入刑”的问题,不属于“地方创设立法”的问题。应该注意的是该条文后半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的前提,即“构成犯罪的.....”,而是否构成犯罪,由刑法等法律规定,并不是《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
-新闻多一点-
2020年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
12月1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了2020年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通报会。2020年,云南省坚持一手抓新冠疫情防控、一手抓艾滋病防控不放松。
全省各地各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艾滋病防治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重点人群新发感染率持续下降,消除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成效持续巩固,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比例(发现率)、发现的感染者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治疗率)和已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比例(治疗有效率)“三个90%”目标已按期实现,从艾滋病流行重灾区变为艾滋病防控的示范区。
当前
云南省艾滋病疫情呈现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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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艾滋病疫情持续稳中有降
全省各地在抗击新冠疫情的同时,加大艾滋病防控工作力度,1—10月,检测人数达2820.3万人次,较去年同期增加41.5%,检测阳性率持续下降,疫情持续稳中有降。
二、性传播仍为主要的传播途径
2020年1—10月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性传播占97.5%,较去年同期增加1.5个百分点;其中异性传播占91.2%,男男同性传播占6.3%。
三、经注射吸毒传播病例数持续下降
经注射吸毒传播病例占当年检测发现数的比例从2015年的7.0%下降到2020年1—10月的1.8%。
四、继续保持无输血传播,母婴传播降至历史最低水平
2020年母婴传播率下降至1.27%, 已达到世界卫生组织艾滋病母婴传播消除标准(2%以下)。
五、家庭配偶间传播大幅下降
2020年单阳家庭年新发感染率较2015年下降40.3%,2020年仅为0.43%,即每230个单阳家庭中仅有1人新感染。

此外
云南省艾滋病防控工作进展
及成效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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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艾滋病“三个90%”目标按期实现。
二是国家“十三五“行动计划目标全面完成。
三是云南省第四轮防艾人民战争目标全面达标。
四是法制建设更趋完善。
五是艾滋病防控网络更加健全。
六是部门配合更富成效。
七是社会组织广泛参与。

你真的了解艾滋病吗?
如今,还有很多人“谈艾色变”,可是你知道吗?拥抱、握手等接触,共用碗筷、杯子等日常餐具是不会传染HIV的,HIV感染者可以和健康人一起工作学习,有平等就医、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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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闻网综合自央视新闻客户端、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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