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时间2015-6-21
最后登录2024-3-1
性别男
在线时间3 小时

- UID
- 266930
- 最后登录
- 2024-3-1
|
近日,由湖北省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12·14”系列拐卖儿童案,法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犯沈某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均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十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三男子高速无证驾驶被查
2018年12月14日下午5时许,在许广高速鄂豫省界收费站随县段,湖北省高警随县大队民警在检查一辆浙江号牌的小车时,发现驾驶员张某存在无证驾驶的嫌疑,遂对该车进行详细检查。
按照相关规定,此类违法应对违法当事人开具法律文书锁定违法,其他随车人员可先行离开。然而,车上三人面对民警的询问却表现出了异常行为。
在检查过程中,从车上下来的男子黄某有意无意地用身体挡着民警,似乎不想让人靠近车辆。民警起疑后强行推开黄某并打开了车辆的后门。打开门后,民警发现该车的后排座椅被拆掉,上面铺了一些被褥,后边座位上躺着第三名男子刘某。而刘某的怀中还抱着一个看起来尚未满月的婴儿,婴儿的脐带还留在肚子上未被剪掉。
三个大男人和一个小婴儿,这奇怪的搭配让民警多了一份警惕。关于“孩子是谁的”这个问题,黄某模棱两可,刚开始回答是朋友的,随后却说是在公园里捡的。
黄某称,2018年12月13日下午,他在砚山县墨山公园散步的时候,在墙根处发现了一个箱子,里面放着一个女婴,看起来是被人遗弃了,黄某看着心疼,觉得孩子太可怜了,就把孩子抱起来,准备带回老家抚养。捡到孩子后,他便打电话通知了朋友张某和刘某,告诉他们自己捡到了一个孩子。
关于孩子是什么时候捡的,如何捡的,三名男子在接受单独询问时,他们的回答也并无矛盾之处。
一支旧奶瓶成关键线索
没有矛盾点的问话还是没有打消民警的疑虑,想到一开始黄某似有意阻拦的举动,刘某似躲藏民警躺在座位上的举动,三个大男子带着一个未满月女婴的奇怪配置……民警的心中疑惑更多了。
随后,民警仔细搜查了车辆,在车中发现了奶粉、尿不湿等婴儿用品,还有一个旧奶瓶。民警推测,如果真如黄某所说,孩子是昨天刚捡到的,那奶瓶、奶粉、尿不湿这些东西应该也是昨天捡到孩子后临时新买的才对,可奶瓶为何是旧的?难道是提前就准备好,事先就知道自己要捡到孩子吗?在民警问到这些东西和这个奶瓶的时候,黄某称是捡到孩子后,因为是必需品,都是捡到孩子当天刚买的,包括这个奶瓶也是新买的。黄某的这一说法明显与事实不符。
于是,民警将车上三人带至随县公安局淮河派出所留置盘问,但三人坚称孩子是捡来的。民警推断,如果是贩卖儿童,手机肯定会留下蛛丝马迹。同车的张某和刘某的手机没有查出什么线索,黄某则称自己的手机在云南被偷了。但在此前的供述中,三人还说捡到孩子后曾用手机联系,这与丢手机的时间不吻合。民警判定三名男子撒谎了。
随后,民警在高警大厅的饮水机后面发现了黄某藏起来的手机,民警拿到手机查看后发现,里面有黄某和云南文山苗族壮族自治州的沈某的聊天记录,是关于婴儿的身体和价格的情况。还有和河北省定州市的“下线” 崔某关于婴儿在当地售卖的记录情况。
在证据面前, 三名男子对跨省贩卖婴儿的罪行供认不讳。
为牟暴利 女婴明码标价被贩卖
据了解,在一次普通的蜂蜜交易中,河北省定州市人黄某结识了云南省广南县人沈某。熟络起来的两人在贩卖婴儿牟取暴利的事情上一拍即合,并保持密切联络。
2018年11月3日,黄某微信联系沈某得知沈某处有一女婴出卖,遂邀约张某、乔某一同驱车前往云南省砚山县,并约定每天支付每人200元工资。到达砚山县后,沈某带黄某来到一农户家,黄某交给沈某3万元现金并抱走一名女婴。返回定州后,黄某支付张某、乔某各1000元工资。后经崔某居间介绍,黄某以7万余元将女婴卖出,崔某从中获得介绍费1万余元。
同年11月16日,黄某再次雇用张某和乔某驱车前往砚山县,花6万元从沈某手中买到两名女婴。经杨某、刘某等人“牵线”,两名女婴分别被以7.5万元和3万元卖出,杨某和刘某分别获得1万元和3000元介绍费。
两次顺利贩卖女婴之后,黄某的贪欲愈发膨胀。2018年12月初,黄某带张某和刘某第三次前往砚山县,以2.4万元从沈某手中抱走一名出生仅3天的女婴。三人驾车返回行至随岳高速公路鄂豫收费站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至此案发。
顺藤摸瓜 一众嫌犯先后落网
2018年12月16日,随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将此案报立为“12·14”系列拐卖儿童案进行立案侦查。鉴于案件重大且涉及未成年人,随县检察院的未检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补充侦查和取证,多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落网。
经审讯,黄某等3人对贩卖女婴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如实交代了三次跨省贩卖4名女婴的犯罪事实。根据3人供述,公安机关赴云南、河北两省将沈某、乔某和崔某抓捕归案。
在归案后,黄某曾交代说,他参与贩卖儿童是出于好心,对于他所说的“好心”,黄某更是给出了自己的解释。“这些孩子的家都是很穷,他们的父母没钱养,所以才自愿卖掉孩子。”黄某说,他们从来没有用欺骗或者偷抢的方式去找孩子,孩子父母是自愿的。
他认为自己是在做“善事”,因为经过他们从中的“帮忙”,孩子被卖到河北家庭条件好的人家,这对孩子以后的成长都有好处,所以这就是他们的“好心”。
随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另有三人也涉嫌拐卖儿童罪,要求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追捕。
沈某到案后面对讯问,一律以“不清楚”“没干过”等说辞予以搪塞,就连同黄某进行联系、与同案人一起吃饭等确凿事实均予以否认。
检察机关引导取证 主犯获刑十三年
为有力指控“零口供”主犯沈某,随县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积极引导侦查取证。
针对沈某谎称所持手机是捡来的,不知道开机密码,该院要求侦查机关采用技术手段破解手机,调取出沈某和黄某的联系记录,证实其不仅和黄某联系频繁,而且时间段与三次犯罪事实时间段相吻合,并且出现了“等一下我去他家看看”“看不上太小了”等涉案信息。
经侦查,基本确定三次贩卖女婴的妇女为同一人,即本案被告人沈某。为获得更加确凿的证据,该院引导侦查机关到沈某居住地等地进一步调查取证。侦查机关在沈某居住的出租房内搜查到与黄某供述一致的相关信息,最终确认沈某即为嫌疑人。
2019年 7月 3日,“12·14”系列拐卖儿童案在随县法院开庭。面对沈某拒不认罪,检察官沉着应对,当庭出具了同案犯辨认笔录、黄某与沈某的联系记录、沈某曾拐卖儿童犯罪记录等证据,用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有力证实了沈某贩卖女婴的犯罪事实。
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曾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沈某被抓获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意图逃避法律追究,决定对沈某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沈某等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都市时报综合自检察日报(刘怡廷 彭晓明 秦旸)、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