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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吴某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辉所驾驶的车辆虽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就间接损失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并提交了相应证据,陈某伶主张的系因车辆损坏造成的间接损失,故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相应赔偿责任由吴某辉承担。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本案中,陈某伶的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其中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原审法院据此酌情支持陈某伶主张的贬值损失,并无不当。吴某辉对鉴定结论持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无效情形,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亦不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采纳陈某伶所供鉴定结论,结合车辆部分受损配件已经换新维修,损失已得到绝大部分弥补之事实,酌情确定陈某伶车辆贬值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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