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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2 11: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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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第三章第一节第九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违法办在接受违法行为人办理交通违法案件时,必须查验违法行为人驾驶证、身份证,以及违法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未注册登记的车辆需提供购车发票以及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核实车辆性质及合法来历,才能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无法提供车辆证明文件的,已落户车辆,可由车主本人到车管所重新补办行驶证;未落户车辆,需提供购买车辆时的购车发票和合格证,遗失的,需找到购买摩托车处补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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